央行:国有企业作为商品房收购主体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

5月17日,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,城市政府选定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。该国有企业及所属集团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,不得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,同时应具备银行授信要求和授信空间,收购后迅速配售或租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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