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

深圳证监局6月3日公告,深圳市钜盛华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,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2号,下同)第四条、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。此外,深圳证监局对钜盛华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剑龙出具警示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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